问题描述:
[多选]
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一主张对此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王二表示赞同,但王三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一、王二不得修缮
B.因王一、王二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王一、王二可以修缮
C.王一、王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修缮
D.若王一、王二坚持修缮,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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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2014年7月15日,老刘将自己的一栋别墅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石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给石某,但未办理登记。8月20日,老刘突发疾病死亡,其儿子小刘继承了该别墅。9月15日,小刘因借款将该别墅抵押给了邓某;10月10日小刘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又与邓某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邓某多次索要欠款,小刘无力偿还,此时邓某主张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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