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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越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错敢,合袄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述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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