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2016年5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7年5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6年9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直至2018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5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丁应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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