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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填空]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出售一幢自建写字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合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建造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如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为830万元,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12万元。(取得了合规的支付凭证)()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200万元(不合税),与开发成本相关的购进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280万元(其中2016年6月110万元,7月80万元,9月70万元;2017年5月20万元)。()上期增值税留抵额196万元;当月其他可抵扣增值税款33万元。说明:①该写字楼《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②该公司因同时建造别的商品房,不能按该写字楼计算分摊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该公司所在地政府确定的费用扣除比例为10%;③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当期均已通过认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④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印花税税率0.5‰。要求: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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