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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中国A公司和国外B公司于2002年10月22日签订了合资经营餐饮有限公司合同,决定成立一家餐饮公司。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A公司以房产作价人民币40万元投入,占注册资本的20%,B公司折合人民币160万元的美元现金以及设备投入,占注册资本的80%;合营餐厅的营业面积为1000平方米,合营期限为10年。B公司分两期缴付出资。第一期缴付20万元,10个月后缴付剩余的140万元。中方委派两人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外方则委派一人担任总经理。上述合营合同以及章程于2002年12月15日经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向合营企业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公司正式成立。为了尽快使得合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走上正轨,董事会一致决定聘请在另外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担任经理的Smith先生担任本公司的副总经理。2004年6月,B公司由于母公司的资金周转不灵,决定部分转让其出资额。经过考察,B公司决定将其出资额的50%转让给其国内的C公司。两公司于2004年7月签订了转让合同。新成立的合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有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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