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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以“在重庆和武汉分两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为由拒付。 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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