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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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门市房一间,后一直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问此房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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