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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由于营业形势看好,收益丰厚,开业不久便有朋友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用人应灵活,故既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企业经营中刘、黄二人频生分歧致使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2003年10月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但在清算中因为企业财产不足偿债而被职工和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判令刘、黄为职工补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1)该企业的设立有无不合法之处?(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是否合法?(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无不合法之处?(4)法院判令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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