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某学校在1999年发生了一起学校女教师在学生脸上刺字的骇人听闻的事件。该校某班一位学生发现其文具盒中的10元钱在课间不见了,遂报告班主任。班主任把学生王某叫来询问,王某不承认偷拿同学的钱。批评训斥过程中,该教师用锥子在王某脸上刺了一个“贼”字,并抹上红墨水。事件发生后,引起极大震动。该教师受到开除处分。学校和该教师共同承担了6万元的赔偿金。司法机关根据该教师事后的态度和对学生王某造成的损害,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请你分析材料中法律关系的类型;此案提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此案涉及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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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1999年5月的某一天,中学生蔡某趁着李老师写板书的间隙,偷偷躲在桌子下抽烟,李老师让蔡某交出来,蔡某坚持自己没抽烟。李老师非常气愤,狠狠地拧蔡某的耳朵,由于用力过猛,把蔡某的耳朵撕烂了一块,当场流血不止。李老师\"-3时吓坏了,赶紧把蔡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赔偿该同学的经济损失。()李老师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本材料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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