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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甲、乙、丙、丁、戊五人拟设立某市四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四海公司的注册资本8万元,甲以现金出资2万元,乙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万元,丙以其在业界良好的信用作价出资2万元,丁以其在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1万元,戊以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作价出资l万元。四海公司拟首次出资2万元,并委托甲到国家卫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设立登记。 四海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乙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实际价值仅为人民币2000元。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的“三原则”,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乙补足差额,如果乙不能补足差额,则由甲、丙,丁、戊、庚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后经调查发现,承担该公司资产评估的时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过失而提供了有重大漏洞的报告。 2006年2月,四海公司委派庚做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据了解,庚曾担任某公司董事长, 2004年因其所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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