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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皖江公司和鲁南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皖江公司发出一批材料委托鲁南公司加工M产品,M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该M产品在鲁南公司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皖江公司收回M产品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50 万元,鲁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皖江公司收回委托加工M产品入账价值为()万元。 A.250 B.270 C.300 D.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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