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 50 吨水泥,但乙公司在收货时发现水泥的数量实为55吨。于是乙公司一方面立即向甲公司发出通知,一方面派专人保管并组织车辆运回了多出的5吨水泥。就此,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这是基于()。 A.合同之债 B.侵权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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