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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11年3月15日,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金额为1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日前交付2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在4月1日前交付2万元的定金。在4月5日,乙公司仍将全部货物发往甲公司,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1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无力支付。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万元。4月2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并支付1万元诉讼费用。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丙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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