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填空]
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某校聘为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领导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王某还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文件收发正作。王某不服,向教育局提出申诉。()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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